第六届房交会百楼待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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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09:07 沈阳晚报 | ||
推出优惠政策:买房落户;解决产权证遗留问题;公有住房出售价格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接轨 本报讯(实习生王月宏高级记者邱宏)8月14日,沈阳市房产局向新闻媒体发布:沈阳第六届房地产交易展示会将于9月19日至9月23日,在沈阳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据介绍,本届“房交会”将汇集150家房地产开发商、50家房地产经纪机构、100余家建材、家装、家居企业、12家金融机构,以及20余家市、区两级房地产相关办事机构;参展楼盘百余座,展出商品房面积1200余万平方米,推介“二手房”房源40万平方米。 展会期间,还将举办沈阳房产沈河超市大型招商说明会、理想家居说明会、网上房展会、专题广场文艺晚会、大型宣传彩车巡展、百万市民看房展和法规政策咨询等系列活动。 据悉,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住房消费政策和措施: 一是放宽买房落户条件,对在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外地居民购买各类居住房屋,以及购买非住宅房屋总价款达20万元以上,或房屋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的,准予本人、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婚待业子女,在其房屋所在地办理本市城市居民落户手续; 二是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产权发证问题。对1998年12月31日前销售并进住使用的商品房屋,和1999年1月1日后,销售并进住使用的商品房屋,经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开发建设单位已废业的,购房人持正规发票或交款收据,给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对安置被拆迁人回迁房屋增加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持增加面积款收据的,认定有效,产权人以具结形式进行登记;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向购房职工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改房允许出售给内部职工、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向社会出售的,售房职工需出具其参加房改购房时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和产权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材料,房产管理部门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适时调整公有住房售房政策,妥善处理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问题。按照国家公有住房售房价格逐年调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政策,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接轨;同时,对产权单位挪用售房款集资建房单位未按规定存入维修基金、违规办理房改手续等一系列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 另外,本届“房交会”还将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存量住房转让交易手续费,即每平方米3元;个人贷款购房抵押登记手续费,即每件100元;房屋权属登记费,即每件40元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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