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县爱心官司财产权属终审裁定:爱心捐款不是遗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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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09:48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8月15日讯(见习记者王克础 记者韦义华) 横县“爱心官司”财产权属纠纷终审裁定:爱心捐款不是遗产而是公益财产爱本洁来还洁去本报见习记者王克础记者韦义华 曾一度在国内引起激烈争论的,横县地方税务局与余其山因爱心捐款引发的财产权属纠纷一案,8月1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本案讼争的14万多元爱心捐款不是遗 1995年,横县地方税务局平马税务所干部余辉,被确诊患上慢性粒性白血病,需要进行骨髓移植。至1996年6月5日,横县地方税务局共收到单位及个人捐款及利息合计24万多元。 余辉不治身亡后,尚余捐款14万多元,其父余其山与横县地税局就余款的处置产生纠纷。2000年5月,余其山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捐款余额不应属于余辉的个人财产,驳回余其山的诉讼请求。余其山即向原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由横县地方税务局支付余辉生前所受捐款余额14万多元给余其山。 随后,横县地方税务局以二审判决错误为由提请检察机关抗诉。自治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南宁地区中级法院对此案的民事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为此,今年3月18日,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向自治区高院提出抗诉。7月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公开开庭再审此案(本报曾作报道)。 8月14日,自治区高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地税局为了救治患白血病的本单位公务员余辉,成立了“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并以该委员会的名义,向全国税务系统募集医疗资金,并将捐款汇给资金管理委员会,让其统一管理和支配。本案的募捐行为是以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而不是汇给余辉本人,所捐的款项为资金管理委员会占有,而不是余辉占有,余辉作为捐款的受益人仅在支付医疗费用上享有特定的请求权,而对捐款并不享有所有权。 虽然,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该捐款为余辉的遗产,应由余辉的亲属余其山继承,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为此,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维持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原告余其山的诉讼请求。 对于读者关心的余款处置,自治区高院给横县地税局作出了司法建议,认定本案讼争的余辉捐款余额14万多元,属于公益财产,建议横县地税局将该款交给当地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但建议横县地税局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对余辉父亲余其山目前的生活困难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 作者:王克础 韦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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