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峻版”雷锋照片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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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11:04 北方晨报 | ||||
律师认为 雷锋纪念馆肯定侵权 本报讯 记者张婉报道 昨日,就抚顺雷锋纪念馆与香港世纪钱币邮票装帧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两家联合发行的两本纪念册的侵权事实及现有证据,记者采访了辽宁弘 维权团团长刘海波律师说,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以抚顺雷锋纪念馆与香港公司名义联合发行的这两本纪念册,构成了对“张峻版”雷锋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事实。首先,这两本纪念册定价分别为98元和398元,批发价还可以打折,这表明纪念册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其次,这两本纪念册都大量使用了张峻所拍摄的雷锋照片,且未经其本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这两家发行单位都侵犯了张峻雷锋作品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张峻有权要求两家发行单位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刘海波介绍,抚顺雷锋纪念馆对于确实发行了雷锋纪念册这一事实表示承认,只不过发行的具体事宜是由另一发行方操作的。纪念馆说的另一发行方是指香港公司,但目前无从了解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从法律角度讲,两家发行单位对出版物应该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完全可以选择其中一方,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在该家对外承担责任后,再由发行双方相互之间解决问题。因此就本案而言,张峻完全可以要求先由抚顺雷锋纪念馆就此侵权事实承担责任。维权团律师已向抚顺雷锋纪念馆提出了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抚顺雷锋纪念馆于2003年8月11日提出要和解,并于8月13日晚赴鞍与张峻本人协商侵权纠纷一事。张峻本人及委托律师都希望这一事件能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不与弘扬雷锋精神背道而驰,将侵权事件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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