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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上演“受雇法官”升堂 谁纵容了假法官审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12:28 华商网-华商报

  何向东

  法庭雇用人员竟能独立审案,这个消息听来让人多少感到有点荒唐,可是这蹊跷事就发生在子长县人民法院。

  薛胜是子长县法院的雇用人员,不是法官的他竟在涧峪岔法庭独自开庭审理了一起民
间借贷纠纷案,然后将署上了涧峪岔法庭庭长张顺贞和书记员刘建忠名字的判决书,送到了当事人手中。后又在“执行”这个案件中,涉嫌非法拘禁他人犯罪,最终被推上了被告席。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正式法官才有独立审判权;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时,陪审员可以参加合议庭,但独任审判中只能是由法官来审理。薛胜既不是陪审员,又不是法官,由他来独任审理案件,显然就是违法,以至于后来又涉嫌犯罪,走上了被告席,这可以说是咎由自取。

  但是,我们并不能把假法官审案的过错都推到假法官身上。薛胜的身份是法院的雇用人员,难道他想审案就能审了吗?显然不能。从消息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薛胜虽然开庭“审”了案,但最终判决书上却是署的一位法官的名字,这说明薛胜对自己的身份还是有自知之明的,他得拉上法官的名字遮掩。而且这个法官又是位庭长,后来也正是由于这位庭长签字才使“案卷合法”。显然,薛胜之所以能“审案”有两种可能:一、薛胜“审”案行为是受庭长的委托而为;二、薛胜是受雇私自“升堂”,但事后得到了这位庭长的默许。那么,在这起假法官审案的事件中,这位本来该由其审理案件的庭长有什么责任呢?

  先看第一种情况,即薛胜的行为是受庭长委托而为。审判权是我国审判机关的专有的权力,并通过有资格的法官来具体行使,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行使审判权,因此,即便是庭长也是没有权力将“审判权”委托他人行使的,这种“委托”行为只能算是一种“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的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那么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这位庭长是应当知道薛胜私自审案是违法的,可其对薛胜的行为不但不纠正,反而在判决书上签名,显然没有履行自己作为法官作为庭长的职责,同样是一种渎职行为。可以说,正是有了这位庭长的这种渎职行为,才致使案件的当事人遭受了严重伤害。

  所以,这起发生在子长县法院的假法官“审案”的荒唐事,其实是真法官“纵容”的结果。对当事法官来说,这是一个严重的渎职行为,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危害,对审判权的重要性和严肃性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如今假法官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走上了被告席,那么幕后的真法官该负什么责任,我们是不是也该追问一下呢?C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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