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审理一起巨额贷款诈骗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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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12:48 云南日报 | ||
10名罪犯被判无期至一年刑期无一上诉 备受关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188亿元、骗取贷款2.1991亿元的杨志帮等10人巨额贷款诈骗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十名罪犯无期至一年刑期不等。宣判后,无一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被告人杨志帮与他人合伙创办宜良德昌股份有限炼钢厂。1996年,股东李发昆经营的呈贡县银乐轧钢厂与南京钢铁厂发生经济纠纷,德昌炼钢厂因为呈贡轧钢厂担保,被南京钢铁厂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所有资产、厂房、设备、土地、房产均被法院查封。杨志帮为收回在德昌股份有限炼钢厂的投资,同意接手德昌股份炼钢厂,并承担全部债权债务。1996年9月,杨志帮伙同原昆明大志线材厂法定代表人吴其林,在德昌炼钢厂的基础上成立了“志帮钢铁集团公司”和“大志线材厂”,杨志帮和吴其林分别任法定代表人。为筹集资金,二人邀约原昆明金方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义入股,三人商定分头引资恢复生产。王家义找到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宁办事处主任杨元,称想在宜良投资,需要贷款。杨元对宜良“志帮钢铁集团公司”和“大志线材厂”进行实地调查后提出:贷款可以,但办事处没有资金,先要引资存入安宁办事处,再按存款的80%指定贷给王家义的金方公司使用。于是杨志帮、吴其林、王家义便邀约无业人员董小平、金德明和原昆明鸿瀚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兴旺等人利用高息揽存的方法引存款到安宁办事处。1996年10月至1998年10月,被告人董小平、李兴旺、金德明、杜庆强、张常安等人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到安宁办事处。身为办事处主任的杨元明知银行规定不能超业务范围吸收异地或个人存款,却不报请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安宁支行批准,便伙同办事处投资科科长保贵平,先后吸收了64家单位及19名个人的存款共32188万元。 存款到安宁办事处账上后,杨元、保贵平即通知王家义,以金方公司的名义与安宁办事处签订贷款协议,并由“志帮钢铁集团公司”担保。而金方公司和志帮公司,一个没有借款人资格,一个没有担保人资格,杨元和保贵平对他们的经济能力和负债情况根本不作调查核实,便在抵押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向金方公司发放贷款83笔,本金总额21991万元。金方公司贷款后,借给志帮公司1624万元,借给大志线材厂3620万元,其他贷款均用做归还贷款、支付“投资回报”、归还旧债等。至案发前,金方公司仅归还本金5089万元。 昆明中院判决:杨志帮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家义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吴其林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杨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保贵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董小平、李兴旺、金德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杜庆强、张常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各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由于证据确凿,量刑适当,10名罪犯在宣判后无一人上诉。 冯丽萍(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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