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打官司庭下挨骂 一法律工作者怒告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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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13:13 内蒙古晨报 | ||||
据《内蒙古晨报》8月15日报道(首席记者 叶飞)包头市司法局148协调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年58岁的张志拿到判决书时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说:“一个法律工作者打官司都这么难,要是换成老百姓……” 张志没有把话说完,为这个判决书,张志花了近4年时间。判决书上落款的日期是2003年4月8日。判决书上的判决是:“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但现在已经是 张志告的是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现已退休)。 法官成被告 1999年8月2日上午,张志在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代理一民事纠纷案件。休庭之后主审该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官顾某当众辱骂张志。 1999年8月18日,张志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6月该院立案。但因被告(顾某)系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7日指定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此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日以名誉权纠纷受理此案。 张志要求顾某以书面形式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另外,赔偿其名誉损失费2000元。 历经4年终有结果 2003年4月8日,这个案子终于有了结果,张志拿到了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2青民初字第2171号)。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当众辱骂原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被告的行为仅在一定范围内对原告造成影响,故被告应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原告提出以书面形式在各类报纸上履行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虽对原告造成侵权,但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告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青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张志的疑惑 在记者采访张志的过程中他显得有些激动。他不明白,为什么1999年8月18日就提起的诉讼,在过去10个月以后才立案?他说,根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打骂、侮辱、猥亵诉讼参与人及其亲属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但顾某作为一名法官,难道他不知道这一点吗? “直到现在顾某仍没有向我赔礼道歉。如果还不执行,我将申请强制执行。”张志最后对记者说。 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发表自己观点,本报特设热线0471-4965599 0472-2510666。 (内蒙古晨报专供新浪独家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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