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天,很多小区都出现了二府庄小区这种情况,那么被烧坏电器究竟由谁负担维修费,住户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吗?据了解,《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因其责任发生零线断线等事故,造成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供电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住户电 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住户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坏家用电器修复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六个月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金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住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本报记者 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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