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吞没巨款 ——一起金融案件的前前后后(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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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14:05 新民晚报 | ||||||
1、八万元换得无用白纸 今年的1月14日,年过半百的黄女士向法院递上了状告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市中支行的起诉书。起诉书把事实部分写得极为简单:“原告在2000年6月中旬将一张面额为5120美元的外汇支票介入被告处,约两个月后,原告至被告处办理了6个月的定期外币储蓄手续,并同时得到一张面额为5124.51美元的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存单。存单到期日是2001年2月26日。到期后,原告去被告处取款,被告以未收到款为由拒绝兑付。” 既然银行向储户出具了储蓄存单,则表明双方存在着存款合同的关系。因此黄女士说:“被告应依约在规定日期向原告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拒付已触犯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堂堂中国银行不兑付小小储户5000多美元,岂不是自砸了金字招牌?大银行没这么傻! 直到案子开庭审理,黄女士与银行诉讼代理人面对面地坐到了法庭上,这才让人发现此案还深藏着一个“案中案”。 黄女士与美籍华人李相识有好几年了。2000年的3月,李第3次来上海,邀请黄女士去他在非洲的酒吧。“他说我可以管理他的酒吧。”黄女士回忆。当黄女士同意去非洲看看时,李“建议我在非洲投资其他的项目,并说我带一些钱将是明智之举”。李告诉黄女士,不能随身带太多的现金到其他国家去,必须带支票。“于是我给了他4万多元人民币的现金,他给了我一张5120美元的支票。他要我不要马上取款,可以把这张支票带到非洲去。” 李不断地把“希望”送给黄女士。5月他再次来沪,对黄女士说,他已经为她开了一个VISA卡的户头,存入了1万美元。不久就在他离沪时,要黄再给他4万元人民币,他便把那张VISA卡连同密码一并交给了黄女士。 李走了。半个月后,黄急需现金,从VISA卡提现,却发现这是张空卡。心犹不甘的黄女士已越陷越深,等到李6月份到沪时,黄要李把钱退回,但李现无赖状,称身无现金,于是用另一张5000美元的支票抵了那张无用的VISA卡。 从此李不见了身影,杳无音讯。遭骗的黄女士去不了美国,只好在2000年11月向美国联邦调查局报案,然而这“案中案”不知何时能了? 2、假票据辗转露出真相 在庭审中,种种迹象表明李是个深谙银行国际业务的诈骗老手。银行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来自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公函,向法庭陈述了黄女士的那张5120美元支票的行踪。 2000年6月中旬,黄女士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市中支行办理了美元支票托收,因对方的付款行远在美国,中行市中支行通过正常的业务通道,通过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及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向支票的付款行收款。当支票进入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后,美联储将支票款划至中行纽约分行,上海中国银行方面便通知黄女士收款了。黄女士却没有立即兑付,而是将其转为银行存款,存期6个月。 然而,当那张支票按惯例在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清算所清算时,美方发现这张支票是张假票,立即向中行纽约分行退票。美联储称,支票的付款行在付款地根本没有分支机构,支票帐号也不存在。美联储因此以未收到托收支票款为由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划回了先前的划款,而中行纽约分行也要求中行上海方面向黄女士提出退款。 中行纽约分行为对客户负责,多次向美国的付款银行联系,获悉支票上的付款行已被兼并,美方银行调查后,回复:无此帐户。然而,全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清算所每天清算2650亿张支票,偏偏在退票过程中将此支票遗失了。于是,美联储在退回的支票复印件上盖印,以复印件代替原件支票退回。 3、遭退票黄某起诉银行 一边是黄女士被骗8万元人民币,骗子逃之夭夭;一边是假支票在美国转了好大一圈,露了真面目,回不到黄女士手里。而黄女士手里的另一张同样的假支票,中国银行是再也不会受理委托了。 在法庭上,黄女士把“止损”的希望寄托在了这场诉讼上。原告方认为“存折的存在表明了双方之间是存款合同关系”,但是被告方在庭审中,认为银行是受理黄女士办理支票的托收业务,是委托合同的关系。被告方称在黄女士填写的票据托收申请中,注明了“如发生退票和国外银行费用等情况,概由收款人负责全部偿还已付款项和负担一切费用”。这意味着,黄女士从委托起就应遵守这一格式条款,一旦退票,黄女士应当承担退票的法律后果。 此外,银行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强调,黄女士并未向银行交付存款,所谓原告称的双方存款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其理由是,黄女士先是办理美元支票托收业务,其后再将托收到的款项存为外币定期存单。而这一过程极为重要,黄女士在办理存单时,未将托收的美元从银行取出再存款,而是直接将托收的美元转存为存单。代理人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托收的支票因遭退票,显然黄女士交付的存款来源不存在,表明她未实际交付存款,所以黄女士与银行间的存款关系不存在。 两方的观点相差甚远,一时难以接近。但是中行市中分行透露出一个愿望,还是愿意与黄女士进一步协商,妥善解决这起经济纠纷。于是案情在几乎开始陷于僵局的情况下,又出现一丝松动。 4、需警惕身边黑心损友 不久前,双方达成和解,黄女士交还外汇储蓄单,银行补偿其8800元人民币。 尽管此案以和解而告终,但法律人士希望通过这起案件提醒市民,目前骗子越来越难以施展骗术,他们只好不顾颜面,将目标锁定在熟人身上,在取得他们的信任之后,将他们榨干,然后逃之夭夭。本案的黄女士违反了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根据规定,外汇包括作为外币支付凭证的票据,黄女士以人民币私下购买外汇,已属于非法套汇。而非法套汇由外汇管理机关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的30%或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被告诉讼代理人就在法庭上指出,黄以非法套汇所得的美元支票至银行处委托收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法律的行为,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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