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鉴系伪造 银行未察觉 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近五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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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14:05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李铭记者邵宁)一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被人伪造,银行工作人员未发觉,使一笔实际上不存在的交易款项被汇走。该公司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杨浦区法院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银行支付原告公司48010.5元。 上海某服饰公司于2002年2月在本市一家银行开设基本帐户,按规定双方每月核对帐单一次。今年2月10日,该公司出纳至银行提取了上月的对帐单,经核对后,发现对帐单与公 审理中,银行表示原告陈述的经过属实,但现公安机关正对该案进行刑事侦查,从该案发生经过看,原告单位工作人员有明显作案嫌疑,要求等到刑事破案后再进行本案审理,不同意原告还款的要求。 法院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开设基本帐户,按照国家结算制度的规定,被告有义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现原告帐户资金被他人冒领,冒领人所持票据上盖有的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系伪造,被告未予发觉进行错付造成经济损失,对此应予赔偿。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工作人员有明显犯罪嫌疑,要求本案待到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审理的主张,并不能免除对原告损失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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