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方寸大乱女方堕胎男方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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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16: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法院认为,恋爱期怀孕并非一方单方责任。但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被告应补偿 未婚先孕无论从身心健康还是前途经济的角度来说,对女性都是一种难以磨灭的伤害,如果再加上遇人不淑,就更不幸了。22岁的江门市鹤山少女小张,将23岁的男友小余告上法庭,要求小余赔偿其怀孕堕胎的住院费、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4000元。这些赔偿能够实现吗? 未婚先孕痛苦引产 小张和小余都是外地人,同在鹤山市某镇一工厂打工。2001年初两人相识并迅速堕入情网,很快就在工厂附近租屋居住。今年1月,小张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慌乱地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小余。小余听后,也是六神无主,要求她去堕胎。小张方寸大乱,不想也不敢去堕胎。转眼五个月过去,小张的肚子一天天大起来,再也捂不住了。一些亲戚朋友也知道了她怀孕的事,纷纷前来劝她。5月29日,她自行到一间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医院为其施行了引产手术。 法庭相见是非难断 手术做完了,而小张心中的伤口远比手术的伤口更难愈合。她回想起自怀孕后小余态度的转变,想起他不理不睬,不负责任的态度,不由肝肠寸断。小张出院后,即向法院起诉小余。 一对曾经相爱的情侣走上了法庭。小张说:“我将堕胎的决定告诉被告,被告不理我,我认为自己的决定是对的,就到医院做引产手术,其间被告没有关心我,也不负责任,为此我要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各项费用4000元。”而被告小余却辩称:“我与小张是自由恋爱,我是真心想与她结婚的。她怀孕一个月时,我就叫她堕胎,她不听,到五个月时却不通知我就擅自住院引产,又不愿与我结婚,并要我补偿,还说要我给她钱才与我结婚,她的赔偿要求不合理。” 法院判决适当补偿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这宗还算不上“家务事”的“恋爱事”,法官该怎样处理呢? 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原告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原告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原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被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故此,法院判决被告小余补偿费用1000元给原告小张。宣判后,双方服判没有上诉。本报记者钟哲平通讯员赵杏媛(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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