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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打官司:女儿遭丈夫毒打,想离婚又怕报复,母亲心痛:用法律把女儿救出围城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16: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 钟哲平 通讯员 赵大勇 实习生 袁丁

  阿雯是个苦命的孩子。7岁时,一场疾病夺走了父亲的生命,留下她和母亲艰难度日。12岁那年,母亲带着她改嫁。因为深爱着生父,她无法接受继父。于是阿雯在独自哭泣中度过了童年。

  初中毕业后,16岁的阿雯只身来到一家发廊打工。老板阿志处处关心和体贴阿雯。她觉得自从父亲去世后就没有人这样关爱过自己,她很感动。一年后,为了报答阿志,年仅17岁的阿雯虚报年龄,与阿志登记结婚。

  嫁给阿志,阿雯本以为可找回家庭的温暖。谁想婚后不久,阿志便露出本来面目。四处寻花问柳,对阿雯大打出手,有一次甚至将她打得昏死过去。追悔莫及的阿雯想到离婚,但又怕遭到阿志的报复,只得一次次跑回母亲身边哭诉。

  女儿老是被打得遍体鳞伤,母亲看在眼里悲愤交加,她想到请法院来主持公道。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阿雯与阿志的婚姻无效。

  对于阿雯母亲的起诉,阿志觉得可笑,他嚣张地说,他和阿雯是领了结婚证的,阿雯自己都不敢要求离婚,谁敢来让他们离?然而经过开庭,法庭认为,阿雯的母亲起诉时,阿雯刚满19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她与阿志之间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同时,阿雯的母亲作为其近亲属,也有权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阿雯的婚姻无效。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宣布阿志没有上诉的机会。

  阿志一下子泄了气。阿雯终于解除了不幸的婚姻,开始了新的生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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