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亏签了保密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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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07:58 杭州日报 | ||
杭州日报讯(通讯员陈肖海施海军实习生丁淑萍记者邱霞)杭州A公司尽管万事小心,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还是被离了职的职工侵害了企业的商业机密。 今年3月7日,萧山工商分局接到杭州A公司举报,称杭州合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商业秘密侵犯。 萧山工商分局随后进行了调查,发现“合盈化工”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原是A公司市场部的副经理,2001年,丁某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自己开设杭州合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纺织化学品助剂、各类荧光增白剂等产品销售。按照公司规定,在职期间,丁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保证离开公司的三年内,不泄露公司信息和资料。2001年11月,离职不久的丁某便把保密协议抛到了脑后,利用在A公司熟悉的客户销售渠道,销售与A公司同类的产品荧光增白剂,到案发,已经推销了282.248万元的荧光增白剂。其间,丁某又以多给提成为条件,拉拢A公司销售员张某和孙某,为其推销。 对这起案件,萧山工商分局做出处罚,责令杭州合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10万元;责令丁某、孙某、张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罚8万元、4.5万元、1万元。 经济检查大队一中队队长宋常青说,幸亏A公司事先与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才及时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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