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迟交房、通煤气一审判付违约金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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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08:28 汉网-武汉晨报 | ||
武汉晨报讯 (记者朱滨 实习生曹洵彭莉通讯员刘丹)开发商交房时间比购房合同约定时间迟79天,为此,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日,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必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 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商品房迟交合同纠纷案。 业主胡先生诉称,2001年4月与武汉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江岸区竹叶苑房屋一套,合同约定该公司应在2001年8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使用,但该公司逾期79天后才交房。同时,商品房的通煤气时间也延迟了348天。胡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该公司辩称并反诉称,胡先生的首期房款和按揭先行违约,应付违约金。另外,未能按期供气是由于市政配套工程同步所造成,非该公司主观过错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胡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是该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虽然约定双方订约三日内付首期房款,但该公司当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该行为具有不确定因素,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胡先生按该公司工作人员通知的时间付首期房款,其行为不能视为违约。该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通煤气的行为属迟延履行,两项均应按胡先生已交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胡先生则对此判决感到满意,他提醒购房市民,虽签订的都是统一的格式合同,但也可以与开发商约定,把自己特殊的需求在合同中用文字明确下来。(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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