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家规”起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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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7日04:43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8月16日讯(记者 郝爱萍)只因商品房手续不全,购房者交纳了订金后欲打“退堂鼓”,可是开发商就是不予退还订金。最近,省城一购房者遇到订金纠纷一事,再次引起人们对购房“订金”的争议。 据这位姓周的消费者反映,自己两个月前在省城全福立交桥附近看好某楼盘一套商品房。他与售楼人员签订了《购房认购书》,并交纳了1万元的订金。但是,后来周先生了解到 开发商却拒绝了周先生的要求。开发商认为,房屋手续不全是因为济南市正进行“双清”工作,有关部门暂时不予办理造成的,问题并不在于开发商。再说,购房者是自愿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认购书》,根据惯例是不能退还订金的。 周先生提出自己当初签订认购书明确写着是“订金”,又不是“定金”,这就意味着交纳的钱仅仅是个意向性的预订款,而绝不是保证担保自己一定要购买,因此开发商应该退还订金。而开发商坚持认为,不管是“订金”,还是“定金”,意思都一样,他们不会退还。目前,双方仍处在僵持阶段。 就此,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韩文勇律师认为,订金是否返还要根据《购房认购书》上的条款而定,要看这笔费用的性质是如何界定的。“定金”也就是保证金的性质,“订金”则是指预付的性质。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如果这笔钱是用做合同担保则不宜返还,如果是预付款的性质就应该退还消费者。 不过,韩律师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房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做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再说,开发商所售的房屋本来就手续不全,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购房者的订金应该予以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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