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战友但却侵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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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7日06:56 解放军报 | ||
广州军区某防空旅战士小王本想帮助战友小刘,不料想却侵害了小刘的合法权益,在近日召开的全连军人大会上,小王诚恳地向小刘道了歉。 小王和小刘是十分要好的同班战友,心中有什么秘密都互不相瞒。前不久,小刘告诉小王,他和女友因为一点小事产生了误会,女友两个月未给自己来信。见小刘十分沮丧,小王便想出“一招”来证明小刘的女友是否还爱小刘。这天,他从连队信箱将小刘写给女友的 小刘的女友收到小刘的信后十分悲伤,她没想到俩人谈了多年的恋爱却因一点小误会就要分手。“男友是说气话,还是真的要和自己分手?”小刘的女友决定到部队探个究竟。 几天后,正在训练场组织全班战士训练的小刘突然发现女友出现在自己的面前。小刘兴冲冲地来到女友面前,但女友却骂他忘恩负义。看着女友满脸怒容,小刘却不知何故。当他最后了解到是小王做了手脚之后十分生气,当即将小王“告”到了连队干部那里,要求小王赔礼道歉,赔偿女友因来队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连队干部的解释劝说下,小刘的女友弄清了事情真相,这才破涕为笑。随后,连队干部对小王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经过批评教育,小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诚恳地向小刘和他的女友赔礼道歉,小刘见此也原谅了小王。(陈福金、赵雪锋) 就事论法 私自更改他人信件违法 殷飞 小王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小刘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而且侵害了小刘的姓名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公民的通信不得被他人随意扣押、私拆或隐匿;二是公民的通信内容,他人不得私自阅看。侵害他人通信自由或通信秘密造成侵权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盗用、假冒公民姓名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例中,小王私自拆阅小刘写给女友信件的行为,首先侵害了小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同时,小王在小刘的信中假冒小刘的名义提出与女友分手的行为,也侵害了小刘的姓名权,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即造成小刘女友的精神痛苦及其到部队探望小刘所花去的路费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根据民法有关规定,小王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即应向小刘的女友解释清楚)及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当然,由于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享有的权利,因此,小刘及其女友主动放弃获得赔偿的权利,法律不予干涉。(解放军报2003年08月1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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