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员为单位购物乘机"揩水"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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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7日12:34 云南日报 | ||
近日,五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一公司会计因“集团购买”从中捞“油水”被判刑。 据了解,刘立敏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某营业部综合科原科长兼会计。2003年3月,刘受单位指派为本单位购买笔记本电脑31台。刘通过其友蒲某的介绍后,促成其所在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某营业部与昆明立瑞达电脑软件公司便签定了电脑购销合同,事后,刘收受了蒲某的人民币15000元。在该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刘以支付电脑耗材为名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好处费人民币1500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于案发后退清赃款、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于是,法院以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刘的贪污款人民币12350元退还其所在单位,受贿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上缴。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法官认为,刘代表单位对外购买物品时,要求销售方依照合同的约定出具发票,而实际付款的数额却少于发票上所记载的金额,以此方式谋取私利。此种方法是一种很常见、很普遍存在的作案手段,而且此种犯罪现象对采购人员及销售方均有利,采购人员及销售者均有违法行为,故隐藏性很强,不易被发现。在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对被告人以贪污罪论处。 柏立诚(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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