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内先后判了四次 倔强老汉终获法院改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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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1:27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张伟娜通讯员许永俊)一件析产案从1998年7月至今共判了四次,三次败诉三次不服的王瑞卿老汉,最终向检察机关申诉,获得了改判。 昨天,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老人激动地说:“一审、二审、再审败诉之后,我怀着最后的希望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的抗诉使案件最终获得了改判。” 这是一个析产案件。王瑞卿与本案的另一当事人王建忠是继父子关系。王瑞卿有6间私房,1984年王瑞卿、王建忠双方协议对6间房屋进行翻扩建,用于旅馆经营,并口头约定建房资金由王建忠先行筹借,然后用旅馆营利偿还。同年10月,二人将原6间房屋翻建、扩建为13间房屋,王建忠居住其中2间房屋。 1998年7月,王建忠以13间房屋系个人筹措资金建设为由,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对13间房屋进行析产。法院一审判决:其中两间房归王建忠所有,院内其他房屋归王瑞卿所有;王建忠为建房所借款由其负责偿还。 王瑞卿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一中院以及后来的再审法院都维持了原判。 三次败诉的王瑞卿仍然不服,遂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查办,建议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抗诉理由有三条:一、终审判决认定王建忠自筹资金翻扩建房屋的事实错误。二、终审判决采信王建忠举证的虚假证据,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三、终审判决房屋翻扩建后的增值部分归王建忠所有,适用法律不当。 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市高院将该案发回市一中院再审。市一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日前经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民事判决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二)驳回王建忠要求析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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