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请执行 一企业“丢了”三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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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5:12 济南时报 | ||
时报8月17日讯(记者 刘云通讯员杨洪刚)近日,平阴县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一企业的执行申请,该企业负责人知道后懊悔不已——由于工作人员一时疏忽,提出执行申请晚了一个月,使该企业损失了三万元。 一年前,经平阴县法院主持调解,平阴县一国有企业与张某达成协议如下:张某所欠该企业货款6万元,于2002年7月1日、9月1日前各付3万元,但张某并未按照上述协议还款, 据了解,法律上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这样规定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企业申请执行的期限应该分别为2003年7月1日、2003年9月1日前,该企业于8月11日申请执行,第一批已超过了法定期限一个月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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