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人讨回名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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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6:49 生活日报 | ||
本报济南8月17日讯(记者 刘春雷)自己的罪名已被洗刷,而在别人的笔下仍是“戴罪之身”,且被写成“爱钻牛角尖,一旦理屈词穷了,梗着脖子、瞪着眼,就耍起无赖来”。近日,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犯、蒙受巨大精神痛苦的胜利油田井下作业公司工人王仕元,经过两轮官司,终于用法律给自己“平反”。 1998年12月,某单位面向全国发出欲编辑《在光荣的信访岗位上》(下称“《在》” 《在》书出版后,王仕元认为,书中人物“王元”指的就是自己。2001年12月5日,王仕元以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张某、征稿单位与某出版社告上法庭,并索赔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真》文中“王元”即为王仕元。但法院认为,被告无侵犯王仕元名誉的主观故意与过失,亦无损害后果,因此一审判决驳回王仕元的诉讼请求。 王仕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真》文中对王仕元1972年被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976年被市公安局依法拘留5个月零3天予以阐述,但对后来有关部门撤销了对王仕元的处分,对其被拘留问题予以平反,恢复名誉等内容没有阐明,这说明《真》文未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真》文中使用“无赖”一词,带有侮辱性语言;东营市中院对王仕元作出的无罪判决于1999年8月3日已生效,而《真》文是在1999年10月1日印刷,这期间,张某应及时向征稿单位说明情况或进行补正,而张某未采取补救行为,导致该书印刷出版发行。以上行为,均构成对王仕元名誉的侵犯。 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征稿单位及出版社停止对《在》书中关于《真》一文的发售,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向王仕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王仕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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