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米机下有个大暗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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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8:06 长沙晚报 | ||||
本报江永讯 不种粮食,也不市场上买米,却有米开酒厂、养猪和出售,这全是因为两台会“吃米”的碾米机。近日,江永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利用碾米机行窃的奇特盗窃案作出判决。 该县允山镇石角村农民周太强从1996年起开办了两家碾米厂,1999年下半年,周将新买的两台碾米机进行了改装,在碾米时盗窃村民的米。此后,村民到他家碾米总感觉数量不 2002年3月9日,一直心存疑惑的村民卢某先将待碾的稻谷称重后再挑到周家碾米,结果发现少了3.5公斤大米,便报告了村干部。村、镇干部在调查时发现,周的碾米机下设有暗坑,碾米机出米口下方接有一根管子,将米导向坑内,并当场从坑内掏出大米61.5公斤,遂向警方报案。经司法机关查明,周在3年时间里,盗得大米除用于自家生活、养猪、酿酒外,还卖出2000余公斤,价值3200余元。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该村1200名村民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赔偿损失31万元。理由是,全村共有人口1200人,每人每年碾稻谷400公斤,全年碾稻谷48万公斤,按50公斤稻谷被盗大米3.5公斤计算,一年则被盗大米37000公斤,折合人民币51800元。周共经营6年,其盗窃金额为31万余元。 江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累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发一方不安定因素,应从重判处。石角村村民要求被告人退赔损失31万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仅凭简单的推算得出结论,故其要求退赔部分主张过高,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太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退赔村民损失8500元。 (史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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