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钻圈套 随时踩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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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09:34 齐鲁晚报 | ||
“我是带着一万个诚心想购买这家公司的房子的,每次去都怀揣着十几万元。可是这购房的感觉怎么像钻一个被别人预先设好的圈套,一环一环都是陷阱。”昨天,退休干部老赵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购房时的遭遇,并对开发公司的做法提出质疑。 疑问一:为何先交钱再签协议? 据老赵讲,由于现住房马上要拆迁,7月份他在经十东路一家很大的楼盘选中了一套房子。7月20日,让儿子先参加了该商品楼在索菲特大饭店举行的开盘仪式。在未见到正式购房合同的情况下,销售人员以房源紧俏为由催小赵先交2万元认购,然后出示认购书让其签字。据当事人说,他是先交了钱才看到交款收据和认购书的,当时他对收据上写的是“定金”表示不满,并对认购书上规定的“乙方(指购房者)须在签订本协议十日内按甲方要求签署《商品房购房合同》;如果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签购房合同……所交付定金不再退还”提出异议,认为该规定不合理且没有事先告知当事人,对方领导答复“今后你若不买也好退”。考虑到急需购房且钱已交上,小赵无奈签字。 疑问二:为何解释内容不能写进去? 7月24日,赵家又接到这家地产商让其签购房合同、挑储藏室的通知。为防止再出纰漏,这次老赵决定与家人一同前往。据老赵讲,这次他们才首次看到购房合同,合同中存在许多不公平、不透明、不清楚的条款,遂当场对房屋的价格确认、面积计算、配套设施、违约条款等提出了十多条意见,请售房人员解释答复。工作人员谁也无法答复,最后请来了负责销售的负责人李总,双方一谈就是4个多小时。据老赵讲,当时李总对这十多条意见的答复是“这个没问题,那个好商量”,为防止以后口说无凭,老赵遂要求把李总的解释落实在书面上作为附加条款。被对方拒绝后,他表示暂时不能签合同,对方便把合同收回,双方约定改日再谈。 由于“不签合同就不能挑选储藏室”,老赵又按对方要求交了2万元,对方给开的收据还是“定金”。 疑问三:为何不允许写上个人声明? 7月26日,他再次带着现金和一家人认为协议中必须明确的多条意见见到李总。据老赵讲,此次对方仍然既不能修改购房合同条款,也不能补签附加协议。考虑到按对方规定必须在十日内签署购房合同,老赵决定做出让步,表示不修改合同也可以,请求对方允许在合同上附加一条声明。声明的大意是:签字人是在对合同条款等保留个人意见的前提下,被动服从卖方的时间安排而先履行签字手续。他认为,对方单方面制定的购房合同多达几十条,消费者发表一条声明的要求并不过分。老赵说:“合同本应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这桩买卖中,除了被动服从,消费者哪还有权利可言!” 本报记者 李岩侠 事件评说 消协观点:省消协投诉中心有关人士认为,如老赵讲述属实,这笔款项应予退还。因为,首先签订该认购书是在根据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先交钱之后才进行的,带有强制性。其次,定金是在认可了主合同,对履行主合同的一种承诺,在未见到主合同、并对主合同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定金成立的前提是不存在的。 律师观点: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的董律师认为,认购金是房地产开发商经常使用的一个模糊概念。从法律上讲,商品房购销中只有定金、预付款、购房款而没有认购金一说。在一定条件下认购金能成为定金,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定金。一般讲,签认购合同、交认购金是表示购买方有购买意向,但究竟买还是不买还有待进一步决定,如不购买,认购金应退还。但定金是在已签主合同或对主合同已认可的前提下,对约定购买的一种承诺,一旦买方反悔,定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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