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不得怀孕成招聘条件 南京专家批驳不成文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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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12:5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18日电 在谈招聘条件时竟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某些单位竟对女性求职者提出了上述要求,使不少求职者很反感。 据《南京晨报》报道,南京一公司招聘一名财会人员,招聘负责人在面试时向应聘者提出,必须5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将不予录用,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对方还提出将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一份协议,一位应届毕业生因为求职心切竟答应了这个要求。随后这位人事负责人在 据一些业内人士透露,一些企业要求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据了解,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往往有许多附带条件,一些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甚至规定10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子女而离岗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 南师大法学院陈爱武教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这种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那么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女职工最好向劳动部门反映,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吴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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