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症切子宫丧失性功能 医患起纠纷患者索赔2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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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14:58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钦州8月18日讯(记者丁后锋) 钦州市一幼儿园园长因一次身体的不适被医院诊断为癌变,并切除了子宫。切除子宫后,她经受了长达一年的病变折磨,她怀疑是医院误诊导致她子宫被切除,自己根本没患子宫癌。为“讨回清白”,近日她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2003年7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原告冯某系 “既然不是癌症,医院为何要切除我的双侧卵巢和输卵管呢?而且术前检查卵巢和输卵管也未见异常”。为弄清手术原因,冯某请区直一家医院的妇产科专家再次诊断,诊断结果为:不应该切除冯某的子宫,更不应该切除卵巢这种重要的器官。 冯某做了切除子宫和卵巢、输卵管手术后,长期出现全身麻冷疼痛,四肢冰凉及体内经血倒流,性功能丧失等一系列症状,导致她至今不能正常工作。她曾多次和医院协商赔偿的事宜,但经过1年多的努力都无结果,所以她不得不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身体损害赔偿费等共计230795.60元。 钦州市某医院答辩时说,医院和冯某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的医疗合同关系,因医疗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医务人员在符合医疗规范并有利于病人的情况下,享有医疗决策权。因医患法律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医务人员只能根据病情的变化去调整处置措施。医院对冯某的诊断、治疗符合医疗规范,切除子宫、卵巢管符合医学科学。冯某的身体出现不适,为手术后无法避免的并发症及与其他病症有关,并非医院错误所致。 对冯某聘请有关医学专家重新鉴定一事,医院方说,医院切除子宫是对疾病的一种治疗手段,而非一种损害后果,把治疗手段当成损害后果是错误的,切除癌症高危器官对患者有积极意义而无消极意义。医院说,对冯某病情的诊断,医院未发生错误医疗行为后果。医院无错误的诊断行为,所以不构成侵权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此案在钦州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责编:朱燕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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