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后状告律师事务所要求对方返双倍律师费本报记者 江宁 通讯员 王前时丽丽本报讯刘先生委托代理的律师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官司时败诉,他便将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到了法庭。这是我市首起因官司败诉状告律师事务所案。日前,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刘先生已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7月,刘先生与开发区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应原告刘先生委托,在原告刘先生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律师事务所指 派律师王某作为原告刘先生的诉讼代理人。双方约定了代理权限,代理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签约后,刘先生按照约定一次性付给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及交通费。王律师代理原告刘先生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2001年9月,原告刘先生向法院提出申请,提出“因某种原因”请求撤换代理人王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和王律师都表示同意。10月,原告刘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官司因证据不足败诉。刘先生对代理律师产生了想法,于今年3月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王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某律师事务所双倍返还代理费6000元,承担他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在法庭上,原告刘先生述说,自己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时,自己的代理人王律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出具伪证,致使被告开发公司的财产被免予查封。王律师又受到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唆使,破坏了刘先生要求电视台曝光此案件的计划,自己因此受到欺诈,官司败诉。刘先生提出,按照“消法”规定,被告应将律师代理费双倍返还。被告某律师事务所在法庭上辩解说,他们指派的律师王某在为原告当代理人时,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代理义务,对电视台的采访也没有实施破坏行为。相反,在刘先生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案中,做了大量工作,后来刘先生单方解除了代理合同,责任不在己方。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法律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因某种原因”撤换了代理人,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对此被告律师事务所认可,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双方因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告提出的自己的代理人与被告出具伪证,阻挠电视台对该案的新闻采访等,因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能支持。8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办案法官对记者说,原告刘先生在一审中虽然败诉,但是,刘先生状告代理律师事务所一案说明百姓法律意识在日益增强,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此举对推动律师事务所更为诚信地为委托人服务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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