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电动车官司开庭 政府禁售令是否合法成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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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06:11 新华网 | ||
因禁售电动自行车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本报6月24日、7月31日曾作报道),今天在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 6月1日,福州市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其辖区范围内继续销售电动自行车。福州市工商局据此要求当地各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并对一些经销店实施了诸如责令改正、单方面变更营业执照、强行拆除商店灯箱招牌、扣留电动自行车等具体行政行为。经销商福州海利达贸 此前,众多媒体围绕“地方政府是否有权禁止销售某种国家允许生产的合格产品”这一问题,对福州电动自行车事件进行了报道。政府禁售令是否合法成为许多媒体报道的焦点。 今天,法庭首先就企业诉工商局“违法责令改正并限期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工商局对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企业立即停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并限期向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上述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原告早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既没有超经营范围,也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原告认为,工商局作出上述行为的惟一依据是福州市政府发布的通告,而这一通告本身是不合法的。第一,该通告全面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没有法律依据;第二,通告规定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第三,福州市政府责令工商部门执行该通告,超越了其职权范围。 而被告诉讼代理人在答辩中称,福州市政府的通告是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因为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任何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都是合法有效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授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记者注意到,原告原先聘请的一位福州当地律师今天没有在法庭上露脸,坐在原告代理人席位上的,是一位来自杭州的律师。前来旁听的,除了媒体记者外,还有一些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和生产商。一位经销电动自行车的郑姓女老板闭庭后当众说,“如果海利达公司告赢了,我们也跟着告!” 法庭没有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据悉,另3起相关的行政诉讼案将在未来两三天内陆续开庭。(记者陈强)(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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