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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婚检 签字结婚 当场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10:13 沈阳今报

  记者单长英朱云鹏今报讯昨天,记者从省、市民政部门获悉,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经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审议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同时废止。其中,结婚离婚不开证明和取消婚检的两大焦点也终于尘埃落定。变化一:婚检彻底取消

  原《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
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而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而新的条例在“双方知情、双方愿意、采取必要预防措施(譬如限制生育)”这三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允许这样的人结婚。婚检规定彻底取消,只在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

  变化二:签字声明取代介绍信

  原《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四条要求当事人结婚或离婚申请时,都应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只需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而办理离婚的同样也取消了这纸证明。变化三:离婚证当场就发

  原《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变化四:三种情况离婚登记不受理

  新《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是: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变化五:涉外婚姻严格规定

  新《婚姻登记条例》对于办理结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和华侨以及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登记机关及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变化六:胁迫结婚可请求撤销对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规定出具:(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变化七:领结婚证只交工本费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变化八:登记档案长期保管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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