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要双方股东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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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10:14 沈阳今报 | ||
董先生:我1999年与劳动企业协会合伙办公司,法人写的是劳动局,资金都是我个人出的,其中大部分写的是对方的名字,因此大股东是对方。经过运转后一直没盈利,因此想注销,于是我盖章同意。后经查没注销反而被转让,签名都是伪造我的,我与对方理论时他们说他们才是大股东。后来得知劳动企业协会是背着劳动局办的公司,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法律上有解决的办法吗? 董恩忠:工商登记时对方是大股东,法律上则承认其股东身份。虽然对方是大股东,但转让也要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如果对方伪造你签名将公司转让,构成侵权行为,那么你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转让合同,或者向劳动企业协会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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