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条件限定救助对象 救助站不是“收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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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11:50 东方新报 | ||||
湖南《东方新报》记者 胡媛媛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面进入救助时代的湖南一切都步入正轨了吗?昨日上午,湖南省政府特别召开全省贯彻《救助管理办法》工作会议,严令各职能部门一定要明确救助对象需具备的条件,在严格遵守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新原则的同时,做到该救助的一定要救助,不该救助的不能救助。 救助对象须具四个条件 《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昨日的会议对此作出特别强调,要求各救助站要明确救助对象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可以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同时规定,虽然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以避免救助站因此成为“收养院”、“福利院”。 另外,证明属于特殊困难群体的,同时还要对其实施特别救助。对于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站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保护。对于受助人员的伙食标准、住宿条件及其他救助标准,省民政厅的初步想法是不能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即以每人每天5元的生活费作为参考标准。 流出地不得借故推诿扯皮 由于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一种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他们中绝大多数的人最终出路是回到当地、回归家庭。因此会议要求,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相关家庭、单位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受助人员流出地在接到流入地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的通知后,要设法及时将他们接回,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扯皮;受助人员自己返回,交通费有困难的,救助管理站要提供乘车凭证;铁道、公路、水运部门对持有凭证的救助人员,要准允其搭乘相应交通工具。 严禁公安机关滥用遣送办法 在过去的收容遣送过程中,公安部门承担了一定职责,如今随着《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这一职责也在发生相应改变。按照规定,今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收容遣送的办法来对待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人员,严禁使用救助管理的办法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尤其是执法值勤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或者护送其到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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