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惨遭窃贼残杀 丈夫索赔凶手器官未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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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16:52 温州新闻网 | ||
大洋网讯妻子被窃贼残杀后,恨凶手入骨的丈夫陈春晓提出了“特别”的民事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用本案罪犯的人体器官作为赔偿。这一索赔凶手人体器官的诉讼,在我国前所未有。2002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他这一请求不予支持。不久,陈春晓上诉。2002年11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民事赔偿部分。日前,因对妻子被杀一案中的一名罪犯只判5年有期徒刑不满,陈春晓决定以新的罪名起诉凶手。 窃贼用钢管打死妻子 2001年9月19日9时许,重庆鹿金宝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春晓回到家中,眼前的一幕惨不忍睹:妻子冉顺琴穿着睡裙横躺在床上,全身是血。 案发后,陈春晓发现冰箱里价值1万多元的9只鹿茸及7.5公斤鹿肉被盗走,因这情况除了自家人外,就只有一些公司员工知道。他的脑子里很快闪现出一个人———被自己辞退的原公司员工侯明贵。 陈春晓当即就给公安机关打了电话,要求抓捕侯明贵。次日下午,侯明贵被抓获。经突审,侯明贵供认了血案是他跟同伙张鹏和黄河所为。不久,张鹏、黄河也被公安机关擒获。 要杀妻罪犯赔器官 2002年4月15日,陈春晓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具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侯明贵、张鹏、黄河三被告赔偿人民币302.295万元。 在诉状的最后,陈春晓还写上了他的“特别请求”:鉴于侯明贵、黄河、张鹏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合法财产用于赔偿。为了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以实施,避免法律白条,特别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用本案罪犯的人体器官作为赔偿。 2002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张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被告人黄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被告人侯明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鹏、黄河各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丧葬费、抚养费4945元;三被告人各退赔赃物损失人民币150元发还失主。索赔本案罪犯的人体器官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以支持。 陈春晓认为我国法律虽没有可索赔罪犯人体器官的条文,可也没有不可索赔的条文呀。不久,陈春晓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赔偿部分。 决定重新起诉凶手 2003年3月中旬,陈春晓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判决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敦促被告人执行判决。2003年5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止执行裁定书》,言明张鹏已于2003年1月17日被执行枪决,黄河正在坐牢。被告不具备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条件,只能终止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陈春晓惊呆了。他说:“我一定要重新起诉侯明贵,因为是他主谋和指使同伴作案的。他作案的动机是为了实施报复。我会重新收集证据,一定要以新的罪名让恩将仇报的侯明贵受到法律的严惩。”(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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