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难过户"翻毛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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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1:49 新闻晨报 | ||
要求返回中介费的诉请被驳回 晨报讯黄先生以购买的房屋不能过户为由,将替他介绍房源的潘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潘先生返还酬金1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但他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被法院驳回。 黄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潘先生,去年12月,黄先生与潘先生闲聊时,黄先生向潘先生打听南汇是否有便宜的房子出卖,并许诺介绍成功后给酬金1000元。 潘先生就此做了有心人,他打听后将愿出售房子的周先生介绍给黄先生。当年12月10日,黄先生与周先生在南汇区某镇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财产权转让协议》,周先生将批准使用期限为1992年7月至1994年12月31日的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上确定的临时建筑以2.2万元转让给了黄先生,潘先生理直气壮地收取了黄先生的中介费1000元。 事后,黄先生以受让的房屋不是居住房且无法过户为由,起诉潘先生返还中介费1000 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 元。 南汇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与潘先生两人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存在居间合同的事实成立。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居间人的义务在于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在有关部门见证下,黄先生与出售方周先生签订了《房屋财产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明确双方交易的房屋的性质是临时建筑。对此可以确认黄先生对所购房屋的性质是明知的,他称潘先生隐瞒事实,显然依据不足。 日前,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黄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讯员闵振华记者吉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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