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新《婚姻登记条例》并未取消强制婚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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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3:41 中国青年报 | ||
实习生 毛颖颖 本报记者 蓝燕 本报北京8月19日电 针对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的说法,卫生部有关人员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说:新《婚姻登记条例》并未取消强制婚检。 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妇女处处长王斌说,2001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第16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新《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王斌说,卫生部门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是,婚前健康检查必须进行。因为普通的当事人并不具备判断与确认自身健康状况的能力,尤其是隐性的传染病和遗传疾病。“一纸声明或者双方的信任显然不足以保障未来家庭生活的幸福。”“更何况,作为同一个政府部门出台的两部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不应相互抵触。对是否强制婚检,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理解目前还存在一定分歧。”王处长说,现在卫生部门正在积极努力与民政部门达成共识,争取共同发文,明确“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何界定等问题,为各级婚姻登记部门提供操作标准。“其实婚前健康检查并不像想象中那么可怕,缺乏人情味。”王处长说,婚检只是一种医学上的检查和建议,为双方的人生选择提供必要的信息。应该说,绝大多数当事人抱着负责任的态度,但是,负责任要在知情的前提下负责。让自己和对方都知情,也是对双方权益的保护。婚检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有意或无意隐瞒健康状况的情况发生。对于一些传染性疾病,婚检可以提醒双方家人接种疫苗,避免传染。对于遗传性疾病,婚检可以提供“如何积极治疗、照顾患病方、暂缓结婚、不宜生育、限制性生育”等建议,为将来的家庭幸福打下基础。 王斌最后说:“自由是有条件的自由,婚检是在中国现有的卫生状况下,对公民的个人行为采取的行政干预。婚检的宗旨是‘尊重婚姻意愿,建议采取措施’,而不是要阻止相爱的人组成家庭。目前婚检进行过程中如费用大、质量不高、过程烦琐等具体操作问题不能抹杀婚检本身的意义。”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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