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人物品不得隐瞒缺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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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4:44 济南日报 | ||
本报讯 好心送东西给别人用,还惹来麻烦。昨天,读者陈先生向本报“党报热线”表达了他的困惑。 据这位陈先生介绍,今年6月他买了一个电熨斗,两星期后由于使用不慎,熨斗内部浸了水,出现轻微漏电。6月28日,陈先生将电熨斗送给吴某,并告诉他,这个电熨斗自己还没用过。7月8日上午,吴某的妻子使用电熨斗时,电熨斗突然漏电,吴妻当即手被严重电击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杜律师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此外,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杜律师认为,陈先生赠送电熨斗时,隐瞒了轻微漏电这一事实,甚至撒谎说这个电熨斗从来没有用过。这很显然是“故意不告知瑕疵”的行为,陈先生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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