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与“株连”有啥分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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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5:1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程万军 山西大同杏儿沟煤矿与河北辛集烟花厂相继出事被媒体报道后,笔者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一回,当地所有的煤矿与烟花厂家都要跟着“倒霉”了…… 果不其然,事故发生之后,河北所有烟花厂与大同所有煤矿都被宣布进入“停产整顿 若是仅为顺一顺这整顿之风,合法生产者的损失也不予“计较”而勒令一并“停止呼吸”,此等“执法力度”,与两千年前老祖先泛用的株连有何二致呢? 如果说,死去的矿工与无辜的村民是需要“交代”的,那么除了导火索的直接点燃者之外,是否所有的同行都要成为“陪葬”?谁是危机四伏的始作俑者?经济学是强调风险与权利的对称的,难道谁该率先被“整顿”是一件很模糊的事吗? 现实中这一有“特色”的管理方法中,“株连”的泛用往往成为平息事故的制胜法宝。网吧一出“纵火犯”,网吧一概关闭而不问青少年的精神生活……这种行政执法本身规范吗? 我们在应付突发事件中,打击的对象是非法而不应该是经营。任何地方想取得“良性发展”,治乱的手段都不能是“规避”而只能是“规范”,因为真正的长治久安终归要靠刚正的法眼。大河报2003-08-20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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