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医疗服务机构价格必须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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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6:13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陈晓薇)今后市民就医时对医院收费是否规范、有无欺诈行为等问题都可以“心中有数”了。记者19日下午从第33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收费透明度,市物价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9月1日起,凡我市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个人行医,都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药品及服务明码标价 据了解,这种价格公示是医疗机构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去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就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指出,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 为贯彻好《规定》有关事项,我市有关部门要求,我市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挂号收费处、住院收费处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 对药品、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项目,医疗服务机构要公示本机构销售量最大的100个品种,不足100种的要全部公示。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价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等有关内容,并应明示是否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部分医院设电子查询系统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原则上应公示全部项目,若因项目过多、不能公示全部项目的,除公示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外,各级政府开办的公立医院及住院病床超过100张的其他医院应当设置电子触摸查询系统,供缴费者查询所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此外,根据要求,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在医疗服务收费方面要继续执行和完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度和“药品价格清单”制度。收费清单应打印编码、项目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且要与公示内容保持一致。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陈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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