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属共犯罪各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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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6:41 江南都市报 | ||
【案情回放】 刘某、江某、习某都是街上的小混混。一天,三人打游戏机赌博输光了钱后聚在一起,商量扳本。可身无分文又拿什么去扳本?三人便相约入室盗窃弄些本钱。白天,三人来到某单位宿舍楼“踩点”。深夜,三人再次来到该宿舍楼前,由刘某在楼下望风,江某、习某从一单元上至楼顶,再爬入五楼住户王某家。江某、习某分别在客厅、卧室内翻寻值钱的财 【三种观点】 审理中,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本案应定盗窃罪,三被告人共同商量盗窃、“踩点”,并由江某、习某入室行窃,刘某在外望风,窃取现金9000元,均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抢劫罪,习某行窃被当场抓获后持刀伤人,构成抢劫罪,刘某、江某虽未伤人,属分工不同,应共同承担罪责。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虽属共同犯罪,但应分别定罪。 【法官意见】 在本案判决时,庭审法官支持第三种意见。首先,三被告人共同商量及踩点,一人望风二人入室行窃,习某窃取现金9000元,至此构成盗窃罪。其次,习某入户行窃被抓住后刺伤王某,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属犯盗窃罪当场使用暴力拒捕的情形,从而转化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依法应加重处罚。但其抢劫行为在刘某、江某共同意志之外,且此二人并无暴力拒捕的任何行为,故刘某、江某不构成抢劫罪。再次,刘某是否系盗窃未遂?刘某尚未窃取财物听到人声便离开,但同案犯仍在作案,共同犯罪并未停止,刘某不属盗窃未遂。本案刘某、江某应定盗窃罪,习某应定抢劫罪。(李卫民李剑平记者梁瑞颖)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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