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境做劳务被遣回国告中介 法院终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有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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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09:35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野蛟)出国人未经考察,在中介不具备《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下与其签订协议,非法出境到了国外,结果被遣送回国。8月1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办理出国劳务引发的返还财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出国劳务中介和出国者双方各自担责。 2001年7月13日,出国心切的那女士找到辽宁中山海外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商贸) 2001年12月10日,那女士到达智利后马上联系去阿根廷的事宜。一个陈姓华人开始安排那女士非法入境阿根廷。那女士将2850美元交给陈某,在他的“帮助”下,那女士抵达阿根廷。没多久,那女士就被移民局遣送回国。出国梦破灭,不但分文未挣,反倒花了6000多美元,2002年5月27日,那女士以中山商贸安排其非法出境为由起诉至沈河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出国的一切费用并赔偿损失。 沈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山商贸在经营中没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法庭认为,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与原告的口头约定协议无效,但被告所收取的费用已全部为原告办理出国事宜,原告取得合法的智利签证且已到智利,原告作为受益人应承担其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签证费和出国费用,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办理出国事宜从中营利,判决驳回原告那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那女士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中山商贸明知自己没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却超越经营范围为那女士办理赴智利商务考察的相关手续,而那女士未认真审查中山商贸的经营资格即同意由该中介办理,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那女士虽然支付了到智利的有关费用,但其同时获得了到智利的利益,故其到智利的费用不应由中山商贸承担。那女士请求认定双方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但要求中山商贸返还办理出国事宜的一切费用并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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