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户要阻止房东卖屋,告上法庭诉请被法院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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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13:30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张斌 通讯员 王燕珍)仅仅是个首层承租户,却以优先购买权为由告到广州市某区法院,试图阻止房东整体卖屋。昨日,该法院判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欧阳某夫妻诉称:本市龙津中路3xx号首层是其承租的房屋,2002年8月,被告陈某3人将包括其承租部分的龙津中路38x、3xx、3x0号房屋出售给余某,因被告在交 但被告辩称,原告只是龙津中路3xx号首层的承租人,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被告整体出售房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陈某3人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租期是从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但是,该期限届满后,原告继续使用承租房,被告陈某3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承租人可对承租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在本案中,被告陈某3人将包括原告承租的部分房屋整体出卖,并非单独出卖原告承租的房屋,因此不具备原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被告上述行为属行使房屋的所有权能,依法应予保护。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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