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不是不执行的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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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16:08 北京晚报 | ||
笔者几天前接待了一位来报社编辑部反映问题的读者,这位韩先生买了天通西苑35幢1层3号的房子,没想到,2002年5月初,正式入住后仅三个月,房屋下水管多次反水,全部家具被粪便污水浸泡。至此,韩先生才知购房前销售人员承诺的“一楼为单独排水”是个谎言,于是将顺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房。此案经昌平区法院和北京市一中院两审,判决撤销购房合同,由顺天通公司退还原告房款,并赔偿装修损失四万一千多元。韩先生满以为事情就此解决,哪知顺天通公司就是不肯执行法院判决。无奈,韩先生只好申请 面对韩先生的问题,笔者无言以对。近年来,法院和媒体都流行着一个词———“执行难”,可笔者思来想去,都无法将之和韩先生的案子挂上钩。所谓“执行难”,通常指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挠执行;或者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少数领导干部对本地企业予以保护等等。可就本案来说,似乎并不存在这些问题,顺天通偌大一个房地产公司还在正常经营,账面上应该也不缺这区区30万元退房款和赔偿金,对于地方领导来说,顺天通是北京的企业,韩先生也是北京的百姓,应该不会有领导干涉所谓的“资金外流”。那么为什么判决迟迟不能执行呢?不知是不是昌平法院的执行人员都忙着攻克那些“难上加难”的大案子,而顾不上韩先生这个金额不大、难度并不太大的小案。 这几年,全国各级法院都在谈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很多法院也很热衷于集中执行一批案件,将执行款热热闹闹地发还当事人。我们应该承认,法院执行工作的确遇到很多困难,在执行工作上也下了不少工夫。但笔者认为,“执行难”不应该就此成为判决没有能够及时执行的当然理由,而法院更不应该只在“执行月”、“执行年”等活动的时候,才能让当事人尝到“加大执行力度”的恩惠。笔者经常接到读者的电话,说不愿意打官司,求助媒体解决一些本该由法院来解决的纠纷,或者声称要采取不适当手段给政府施加压力,笔者也常常以“法律是公正的、权威的,应该相信法院,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解决问题”的话来劝读者,可是,如果像韩先生这样并不困难的案子屡屡无法执行,今后,笔者真不知自己再说这些话时,还有没有底气。霍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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