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梯吞噬花季少年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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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19:08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8月20日电(徐坚朱立毅)杭州市一名17岁的花季少年从电梯间跌落致死案终于有了说法。8月20日下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虞明泉、宋林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2年3月10日,杭州明达电梯公司与杭州余杭金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明达电梯公司对金阳光大酒店的四台电梯和月光苑公寓楼两 合同签订后,被告人虞明泉在明知月光苑公寓楼电梯梯速超出该公司维修电梯的梯速范围,也明知被告人宋林林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已过期、不能进行电梯维保工作的情况下,仍指派宋林林负责维保合同约定的六台电梯。宋林林无维保资质,仍接受指派,对电梯进行维保,未能发现月光苑公寓楼16层北侧电梯门门锁的事故隐患。 2002年6月20日下午,17岁的杭州少年宋佳俊与诸某、严某等6人一起到月光苑公寓楼19层找同学。由于没找到同学,宋佳俊即按北侧电梯按钮欲下楼,见电梯未到,宋佳俊便从消防楼梯逐层下楼,当他走到16层时,按下北侧电梯按钮,并用左手扶住电梯门的北侧门面,身体前倾时,电梯门突然打开,宋佳俊从电梯井道落至底层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明泉、宋林林违反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规章制度,违章作业,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虞明泉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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