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马碑”案二审激烈交锋“福满楼”老板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成为焦点(组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09:41 沈阳晚报 | ||||||
律师换人马法庭大对阵 “下马碑”案的二审开庭,所有到场的人都发现,上诉人双方的代理律师都进行了更换。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的李晓东律师担纲沈阳故宫博物院的委托代理人;沈阳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成启委托了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的黄昆和黄晓行律师代理此案。沈阳故宫博物院的10余名员工及于成启的几名员工和亲属旁听了此案。庭审中,双方的代理人分别宣读了各自长达8页的上诉状和代理意见。围绕“下马碑”的估价和于成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审法院以何依据对“下马碑”作出的100万元赔偿和于成启的赔偿责任问题成了双方唇枪舌剑的焦点。 焦点:于成启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双方就“下马碑”是否要估价问题展开争论后,又围绕于成启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展开争论。沈阳故宫博物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沈阳故宫博物院指出,本案肇事司机卢志会为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的夜班司机,案发当日正是其当班时间,其实施的驾驶行为也是与其在本单位的司机职责相一致,而且卢志会不可能在吧台有人值班、门口有保安的情况下,私自将车盗开走,而其所开的奔驰车不但登记为于成启的个人车辆,还是于成启作为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工作所用车,因此卢志会的肇事行为应属职务行为。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为卢志会支付了医药费和丧葬费,并给其家人1500元的补偿。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的种种行为,均证明卢志会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应对“下马碑”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下马碑”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于成启曾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其同意将撞毁的“下马碑”进行修复,如赔偿最多只能赔偿50万元,还需分期分批给付。此案在昨日的二审开庭中,于成启的代理人则当庭指出,上诉人于成启不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代理人同样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作为上诉的依据。认为只有司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认定司机负有事故责任的条件下,车主才承担赔偿责任。卢志会是在凌晨2时许偷开奔驰车拉着其姐夫兜风时撞坏“下马碑”的,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一审判决已写明“卢志会已死亡”,但判决仍认为“司机卢志会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定撞坏‘下马碑’,应承担赔偿责任。”既然认定肇事司机已死亡,还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死人是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审法院的判决是违法的。一审法院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中的“垫付”,认定车主于成启承担赔偿责任,与其认定司机死亡又相互矛盾,一审法院“酌定”于成启赔偿100万的经济损失,如此“酌定”违反法律规定。因卢志会偷着将车开出,使车主对车失去有效控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本身就无法预见,更不是其意识的表示。车主主观不存在过错,因此于成启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又不应承担垫付责任。 上诉双方当庭拿出新证据 在法庭举证阶段,沈阳故宫博物院除了拿出“下马碑”被撞前后的相关文献资料、照片、拓文(见图)、《交通事故认定书》等10余份证据,还请了省文物鉴定组的两位专家到庭,将省文物鉴定组的专家未接到出庭通知的证明当庭出示。同时出示了肇事司机卢志会亲属所作的福满楼餐饮有限公司为卢志会支付医药费和丧葬费的证明。于成启除了在法庭上出示了在一审中沈河交警大队所作的《事故讯问笔录》、卢志会姐夫孟凡清填写的《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报告表》、沈阳中法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还将该公司酒店经理朱福玉于案发当日4时30分向滨河派出所报案,滨河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作为证据出示给法庭。报案内容是:当时停在酒店外的奔驰车不见了,怀疑司机开走了。庭审在激烈的争辩中进行了3个小时,鉴于此案影响重大,且案情比较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一步发展。 本报记者王野蛟 实习生盖云革吴宁宁摄影王晓辉
绝对大奖!订非常笑话短信,送数码摄像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