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能擅自出租物业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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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09:48 沈阳晚报 | ||
案例: 我们是和平区延边街12号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现将我们业主与辽宁金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公司)和辽宁金田物业公司(物业)发生的如下纠纷作以介绍,希望提供解决的办法。(1)开发商以物业用房和业主活动场所用房为由,违章建房后却自做办公室。(2)物业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将物业用房出租给个人,一租五年,并将年租金拿走,造成 答复:(1)开发商违章建房应该由行政执法部门解决。(2)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不合法。(即将施行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做出了规定)。目前,应该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3)不按标准收取费用,应该由物价检查部门查处。(4)挪用、占用维修基金,应该由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催缴(即将施行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做出了规定)。(5)不移交资料,应该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移交,逾期不交应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即将施行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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