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搞“株连”法律不认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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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10:01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8月20日讯(通讯员 赵岭 记者 董震)因债务人到期不还债,债权人将债务人的父亲一块告上法庭。平阴县法院认为,子债只能子来还,一审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1999年到2001年间,平阴县玫瑰镇宋某共借原告张某7万多元,并向张某打一借款条据。借款到期后宋某未偿还,张某向宋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03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所出示的借据从内容上已明确载明借款人为被告宋某,宋某与其父已分家各自独立生活,原告要求被告宋某的父亲偿还借款于法无据,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于8月10日判决宋某偿还借款本息,而驳回原告对宋某的父亲的诉讼请求。目前双方均未表示上诉。 又讯(通讯员 李明君 姜昭栋 记者 董震)一男子为向王某要欠款,把王某儿子的摩托车强行扣留,结果被王某的儿子告上法庭,并于近日输了官司。 2001年10月3日,济南某公司工人王某下岗后准备开办一家商店,由于手头紧,向张某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逾期后,张某多次向王某催要,但因商店商品积压多,王某一直未能偿还。2003年4月4日上午,王某的儿子骑车到镇上办事,途经张某家时,张某以其父欠款为由,强行将他骑的摩托车扣留。王某的儿子称自己已与父亲分家,父亲的账应由父亲偿还,但张某拒不同意归还摩托车。王某的儿子无奈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借用张某的款项,理应按约定及时归还,但王某与儿子已分家,其子没有代父还债的义务,所以张某强行扣留王某儿子的摩托车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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