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在教之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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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10:57 法制日报 | ||
诛在教之后 武春生 前不久,媒体报道了厦门交警“7·3”粗暴执法事件处理结果:一名交警被免职,一名被辞退。当事者受到如此严厉处分可说是咎由自取,但问题似乎还远没有那么简单。 “7·3”事件中,送水工的交通行为违章是明显的,如果说事情止于交警处罚而送水工抓住自行车把的话,这件事就无声无息地淹没在众多的烦烦恼恼的日常生活的细节里了。现实中,许多民警也确实是在“看菜吃饭”,但如此则明显存在法律专“治”老实人之嫌。 回想那一年,媒体报道交通民警文明执法,遇到违章且不肯轻易服从指挥的公民便一个劲地打敬礼,合肥交警在街头是一口气敬了二十二个礼,而济南交警则高达二十五个,直到对方被感动不好意思为止。当时即有媒体指出说,民警并非只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面对某些无动于衷的违章者一个劲地敬礼,这是在用道德感化代替法律实施,模糊了执法功能,弱化降低了执法力度和人民警察的社会权威。 人违章,就好比生了病,纠正违章就好比大夫给病人吃药打针,本来是对当事人和社会都有利的善举,但为何却经常遭遇尴尬?是现实的利益损失让许多违章人很难轻易接受处理。何况是,处在金潮鼎沸、市场喧嚣的年代,各色人等都在你挣我抢地想挤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这驾马车,利益冲突随处可见。 一线民警处在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上,遇到的情况、人物可说是千奇百怪、五花八门,只有想不到的没有不会发生的,但我们在怎样处理各种复杂情况上却缺乏规范的应对措施,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规定,轻执行,造成了一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遇尴尬的时候“蚂蚱蹦蹦,各有路径”,处理的好与坏全看自己的造化和“本事”。 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但现实却要求人民警察融两者于一身,这是一个大工程,靠一线民警个人甚或一个基层组织是难以解决这个大课题的。我们讲“与时俱进”,就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适应新环境,提出新思路。 现在,公安部要求基层民警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二十天,理论要讲,但一线民警最需要的是明确的、规范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执行程序规定,把执行过程中易于遇到的难点的解决办法告诉他,比如告诉他纠正违章遇到不配合时应该怎么办。这是民警保护自己更是依法治国的急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来不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各自为政的。 所以,我们说“诛应该在教之后”,对于一线执法民警,少一些指责,多一些关怀和指导是上级领导机关应该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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