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分公款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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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11:36 金羊网-新快报 | ||
荔湾区某眼镜厂正副厂长、书记、会计、出纳犯下职务侵占罪 新快报讯(记者 于任飞 实习生 袁旺)享受购房补贴、涨工资等福利时不是全厂职工受益,而是厂长、书记和财务等5人饮了“头啖汤”。近日,广州市某眼镜厂“一把手”及4名“心腹”因构成职务侵占罪,被法院一审判刑。 体改不规范成捞钱良机 车某,案发时任广州市某眼镜厂法定代表人、厂长;刘某,该厂副厂长;黄某,该厂党支部书记;邝某、温某,分别是该厂会计和出纳。1998年年底,经过体制改革后,一个股份合作制新企业———广州市某眼镜厂诞生了。新厂成立后,企业效益蒸蒸日上。但是,该厂至今未按章程将企业资产量化给厂内全体职工,也没有成立股东大会。这样不规范的操作给了该厂某些领导可乘之机:法院查明:1999年4月至2000年10月,该厂获得了一笔850.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1999年12月,正、副厂长车某、刘某及会计、出纳4人从这笔钱中,以发放购房补贴的名义进行部分瓜分。其中,车、刘、邝、温各分得15万元、20万元、12万元和12万元。 法院还查明,2000年1月到2001年6月,加上党支部书记黄某在内的上述5人又以发浮动工资的名义,将厂里的钱揽进了自己的腰包。这一次,5人共分掉了22万余元。 职务侵占5人均被判 一审法院认为,眼镜厂既然已经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此,股东(职工)大会是眼镜厂的监督机构。但是,车、刘、黄3人身为董事会成员,在发放巨额的购房补贴、浮动奖励工资时,既没有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又没有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也没有通告全体职工,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使用领导互批或领导批准的方法,将属于全体职工的拆迁补偿款瓜分,占为己有。法院同时认为,邝、温身为企业会计、出纳,为非法占有企业资产,配合车某等3领导给予发放。据此,5人均被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今年4月,法院分别判处两厂长车、刘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党支部书记黄某被判刑1年半,缓刑2年;财务人员邝、温被判处3年徒刑,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车、刘两人向广州中院提出了上诉。(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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