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吃人谁负责 大意维保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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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13:38 今日早报 | ||||
早报讯 余杭少年宋佳俊轻轻地碰了一下电梯门,不料电梯门突然张开“大嘴”,吞噬了佳俊年仅17岁的生命(详见2002年6月21日本报报道)。昨天下午,余杭法院终于对佳俊的死有了“交代”:事故责任人虞明泉、宋林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去年6月20日下午15时许,佳俊跟5个伙伴到月光苑公寓19楼找同学玩。同学不在家, 当他走到16层电梯口时,左手下意识地扶住了电梯门,还没等他按钮,电梯门突然开了,失去重心的他一脚踏空,坠入深渊。当闻讯赶来的人打开一楼电梯门时,佳俊已是血肉模糊,惨不忍睹。 究竟是什么原因酿成了这幕惨剧?经法庭调查,去年3月10日,杭州明达电梯公司与金阳光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由明达公司维修、保养金阳光大酒店和月光苑公寓共6台楼电梯,期限一年,每月维保两次,金阳光公司支付给明达电梯公司维保费用2.5万元。 在安装电梯过程中,明达电梯公司负责人虞明泉在明知月光苑公寓楼电梯梯速为1.75米/秒,超出该公司维修电梯1米/秒梯速范围的情况下,还指派手下宋林林负责维保电梯,致使宋未能及时发现月光苑公寓楼16层北侧电梯门门锁装置机械锁钩在水平宽度方向啮合只有1毫米,一旦施加外力电梯门就会打开的事故隐患,让宋佳俊白白送了性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虞明泉、宋林林违反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规章制度,违章作业,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虞明泉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因此酌情从轻处罚。通讯员 徐坚 本报记者 金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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