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与《消法》抵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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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14:05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张蕙)本报昨日报道了广东蔡先生到西安一迪吧遭遇“最低消费”200元的事,昨日有不少读者打来电话反映自己遭遇的“最低消费”。针对最低消费存在是否有依据,为何存在,记者昨日采访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士。 据西安市消协投诉部主任马世群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 有商家就提出只要双方愿意就行,这就牵扯到一个细节问题:酒店应当在消费者进入这家酒店时就告诉他们“最低消费”,或者将“最低消费”标准直接贴在门口明示,这样双方都明明白白。但是大多数酒店都是等到消费者全部坐好后才说出这个规定,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消费者再重新选择,这势必加大了就餐成本,实际上又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中国饭店协会会长韩明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消费者来饭店消费,规定“最低消费”,对消费者显然是不公平的,行业协会是不提倡这样的,在国内这种情况正在逐渐减少。她同时又说,有些饭店这样做也是一个市场定位的问题,每家饭店都要有自己的经营成本,消费者选择也是自由的,但是协会要求企业必须有明示明确告之消费者。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的吕延峰律师说,“最低消费”的形成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表现,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它的存在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行为,但是消费者又不太可能因为这点事情去打官司,认为不值得,所以很少形成诉讼。取消“最低消费”不但对消费者有利,对经营者也是负责任的,可以为餐饮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最低消费”能够存在,这本身是一个市场化的行为,只能通过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企业的自律来解决了。 省消协投诉电话:029-7319315本报投诉电话:029—8429075(每天上午8:30—9:30) 说说你遇上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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