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能否具体一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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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15:36 南方周末 | |||||||||||||||||||||||
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恶案,以“黑道霸主”刘涌死缓落幕,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据悉,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共计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见8月16日新浪网)。 然而,刘涌这个黑社会头目居然大难不死,理由竟然非常“充足”:刘涌作为该黑社会组织的首要分子,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虽然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我真的看不懂了,刘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已经昭然若揭,有目共睹,死有余辜,何以演变成了减罪的情节?依我看,刘涌得以死里逃生的真正原因在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上。那么,究竟是什么“情况”不能公开? 刘涌既然能从死亡线上挣扎回来,就有“能力”从死缓改判为无期、有期,说不准哪一天“我胡汉三又回来了”,这绝非笔者武断猜想。 将不杀刘涌的“具体情况”及时公之于众,而不是含含糊糊,这恰恰是体现了法治精神,也消除了公众对此判决的一些疑惑。 本版园地公开,欢迎投稿。来稿务求简洁晓畅,针对时事、身边事、心头事作生动活泼的议论。来稿烦请注明职业领域。切勿一稿多投。一周未见报可另作处理。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欢迎回应、争鸣。传真:020-8737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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