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刘涛:“合理使用”雷锋照片无需付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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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15:5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1日电(孙磊)针对张峻将自己拍摄的雷锋照片进行登记版权一事,记者采访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涛律师。刘涛认为,按照有关法律,张峻虽然是雷锋照片的著作权人,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雷锋照片,无需付费。 刘涛说,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当年张峻应当是根据所在部队的命令为雷锋拍摄照片,其拍摄时使用的照相机、胶卷及冲印费均由单位提供,且多是在工作时间拍摄,因此当年 他指出,即使是职务行为,但张峻依法仍然是这些雷锋照片的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因此,并不能以张峻拍摄雷锋照片系职务行为为由来否定其作为这些照片著作权人的法律地位。 那么,既然雷锋照片已办版权登记,以后人们使用这些雷锋照片是否都要付费?刘涛说,这种认识并不准确。一方面,在我国著作权是自然产生的,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著作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作品均应依法向作者支付使用费,而并不是要等作者办理版权登记后才需要支付;另一方面,对作品的使用并不是都必须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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