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抚养费 增加有点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3:47 北京晨报 | ||
难题①涉外案件执行存在很多障碍 据陈法官介绍,《婚姻法》赋予了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依此,离异后的子女生活费是可以变更的。 陈法官说,王先生要打这种涉外官司,首先要确定国外一方的明确姓名和住址,也就 陈法官特别提出,即使采取缺席判决,在执行上也存在很多障碍。因为,现在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建立司法协助关系的不多,其中执行国内判决内容的就更不多见了。 难题②抚养费数额难以达成一致 陈法官介绍说,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但对于当事人一方离婚后在国外工作或生活的情况来说,依此标准支付抚养费,有时让法院的审判陷入两难境界。比如,一方离婚后在国外工作,年收入如在15000美元,每年应支付的抚养费就是3000至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24000至32000元左右。对于一个一般家庭来讲,两三万元人民币可能是一个家庭一年的开销。所以,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给付抚养费,境外一方一般均不同意,或者不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 晨报记者 彭岚兰 李康乐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