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减“罪名”具有时代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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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04:3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曹林 据央视8月21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新确立的七项罪名。包括走私废物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罪等,同时取消刑法原来的走私固体废物罪等罪名。 笔者以为,“两高”增加和减少“罪名”的举措很有时代意义。 其一,与时俱进地增减罪名扩展了法律的正义。社会的变化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每个社会问题都包含着一个正义的诉求目标,法律如不与时俱进就会在这些社会问题的“正义诉求”中留下漏洞,比如废弃的“走私固体废物罪”,如果非固体核废料运入我国领土该如何处理?因此,调整罪名的设置,使之更具体更准确地符合刑法理念,更具操作性。 其二,从增加的罪名来看,对侵犯人权的行为有了更严格更细化的限制,使少数人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坏事的自由更少,大多数人在这个框架内享受私权不受侵犯的自由将更多。 其三,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罪,把“失职”和“滥用职权”上升到罪的界定,这对许多公权的滥用是一种更加严格的约束。大河报2003-08-22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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